(2017)新01刑更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艾孜麦提江.艾麦尔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孜麦提江.艾麦尔,艾孜麦提江.艾麦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509号罪犯艾孜麦提江.艾麦尔,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库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孜麦提江.艾麦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3月14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对罪犯艾孜麦提江.艾麦尔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艾孜麦提江.艾麦尔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孜麦提江.艾麦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4月、9月、2016年2月、7月、11月获得季度表扬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孜麦提江.艾麦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孜麦提江.艾麦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审判员 叶 春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