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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春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春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春花,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霍晓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春花因与上诉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与程春花均不服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先后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分别作出判决,违反了一并裁决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春花、上诉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能实业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殷玉昌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