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叶建军、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军,宋文彬,李晓冬,陈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军,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宋文彬,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李晓冬,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个体,原住古田县,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陈苗,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现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建军与被执行人李晓冬、陈苗、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向本院申报财产及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苗每月工资收入的70%进行扣留、提取,现陈苗已辞职不再对其工资进行执行;提取陈苗公积金收入54049.8元;并对陈苗司法拘留十五日;扣划李晓冬银行存款7168.46元;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文彬名下的古田县城西街道青云社区解放路185号201室的房产及宋文彬前妻叶诗玲名下的古田县城西路8号鑫海大厦鑫海阁902室房产,上述两处房产拍卖所得执行款916900元,因被执行人宋文彬系本院多个执行案件的债务人,该拍卖款现正在分配处理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冬在上海的房地产已抵押给工行古田县支行,目前该房地产已在另案执行中,执行中还发现被执行人李晓冬、陈苗名下原转让给案外人吴舒郞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大路169号泰禾花园二期(泰禾御西湖花园)1#楼614单元的房产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买卖无效,恢复原产权人的手续也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另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地产、工商、车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晓冬、陈苗、宋文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虽然被执行人李晓冬、陈苗的房屋买卖交易被撤销,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因当事人原因,目前仍未变更到被执行人名下,鼓楼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虽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陈承伟审判员 卓致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