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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恢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折亚东与王军、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亚东,王军,王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恢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折亚东,男,1973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文明,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折亚东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3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军、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王军、王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折亚东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执行费127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军主动偿还申请人折亚东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查明并扣划二被执行人王军、王文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47300元支付申请人折亚东后,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案件执行费1270元(减半收取6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