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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48无锡翱天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永拓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翱天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拓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翱天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一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戴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无锡市南长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孝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拓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法定代表人廖明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翱天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翱天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拓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拓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2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一、确认永拓公司结欠翱天公司货款及利息合计460867.85元。二、付款期限及方式:永拓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同年9月28日、10月28日、11月28日、12月28日、2017年1月28日、2月28日、3月28日前各支付20000元,于2017年4月28日、5月28日、6月28日、7月28日、8月28日前各支付50000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支付50867.85元,结清。如永拓公司未按约支付,翱天公司有权立即按照460867.85元的余额申请执行,并要求永拓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由永拓公司负担。因永拓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翱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拓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390861.85元、违约金50000元、垫付的诉讼费4110元,共计444971.85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永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永拓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永拓公司未予自觉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执行费6575元,协议约定:确认永拓公司结欠翱天公司444977.85元,申请执行人翱天公司同意放弃违约金5万元,及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实际按364977.85元结算。该款永拓公司于协议成之日支付10万元(已履行),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不包含2018年2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25000元,余款14977.85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结清。如永拓公司未按期支付,永拓公司则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另,廖明涛、苏州伦发五金有限公司对永拓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翱天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翱天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翱天公司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2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永拓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翱天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学勤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荣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