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怀发与被告吴尚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怀发,吴尚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2民初531号原告韩怀发。被告吴尚禄。原告韩怀发与被告吴尚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怀发、被告吴尚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怀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676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购买原告水泥,累计欠款36765元,2011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约定同年4月11日偿还。逾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多年来,原告每年都打电话或当面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辩称,欠原告水泥款的事情有,但现在还欠多少我不知道,我需要看账。别人欠我二百多万,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主张: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25日,吴尚禄本人签字的金额为36765元的欠据一份,证明被告吴尚禄欠原告韩怀发36765元水泥款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欠据是本人写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吴尚禄购买原告韩怀发的水泥,累计欠款36765元,2011年1月25日,被告吴尚禄给原告韩怀发出具了欠据一张,约定同年4月11日偿还。逾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此款。本院认为:被告吴尚禄购买原告韩怀发的水泥,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拖欠的36765元水泥款应积极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尚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怀发水泥款人民币3676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