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国顺、李新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国顺,李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47号申请人:赵国顺,男,生于1965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申请人:李新博,男,生于1993年10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赵国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新博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郭国栋以其所有的位于镇平县小店村三组房屋一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新博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二、查封担保人郭国栋所有的位于镇平县小店村三组房屋一座(房权证号:镇房字第××号),期限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赵国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