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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曾昭武、梁社好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昭武,梁社好,陈树显,何泽龙,黄达峰,黄达达,黄达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昭武,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社好,女,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显,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泽龙,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达峰,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审第三人:黄达达,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审第三人:黄达龙,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上诉人曾昭武因与被上诉人梁社好、陈树显、何泽龙、黄达峰以及原审第三人黄达龙、黄达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昭武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曾昭武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昭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莞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