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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221号原告:合肥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110号华源国际城商业街。法定代表人:郑家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从武,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丹,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程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8元,由原告合肥市万达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