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信恒化纤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信恒化纤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催2号申请人:上海信恒化纤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国际中小企业城(车新公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590329995。法定代表人:潘智伟。申请人上海信恒化纤销售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020005326667915,出票人为浙江亚特电器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收款人为浙江精伦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13日,已背书,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上海信恒化纤销售有限公司以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信恒化纤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佘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