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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合肥和信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舒明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和信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舒明制衣有限公司,刘立水,宋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861号申请人:合肥和信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阳路191号政通大厦A区3层。法定代表人:魏本领。被申请人:安徽舒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官亭镇官亭村。法定代表人:刘立水。被申请人:刘立水,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宋莉,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合肥和信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舒明制衣有限公司、刘立水、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和信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舒明制衣有限公司、刘立水、宋莉27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和信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舒明制衣有限公司、刘立水、宋莉27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