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XX国与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国,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赛音巴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227号原告:XX国,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阳,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郝玉琢,该公司经理。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丛慧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赛音巴特,男,34岁,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国诉被告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赛音巴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国负担。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木其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