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庆楼、王慧等与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楼,王慧,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202号之一原告:王庆楼,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王慧,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王庆楼妻子。被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负责人:贾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志,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磊,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四楼。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原告王庆楼、王慧与被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庆楼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庆楼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审 判 长 程晓翔人民陪审员 华 平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