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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传仁申请执行迟延良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仁,迟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高传仁,男,汉族,干部,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迟延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