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楷勉、陈晓彦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楷勉,陈晓彦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楷勉,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晓彦(外号“老臭”),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楷勉、陈晓彦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楷勉、陈晓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楷勉在同案人陈某3武(现在逃)的串招下,二人合伙在潮阳区金灶镇东里村新乡公厅内开设一个“鱼虾蟹”赌摊聚众赌博。后被告人陈楷勉于2017年1月27日、2月1日、2月15日先后三次与陈某3武在该赌摊做庄接受投注,期间该赌摊每天均有二十多名不同人员参赌。至2月15日,被告人陈楷勉又串招被告人陈晓彦到该赌摊负责“赔食”,并与同案人陈某3武约定付给被告人陈晓彦赌摊牟利额的二成。2月15日下午4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鱼虾蟹”赌摊,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晓彦及参赌人员陈某1,现场缴获“鱼虾蟹”赌具一副,赌资3800元。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楷勉到金灶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楷勉、陈晓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楷勉、陈晓彦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楷勉、陈晓彦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楷勉、陈晓彦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楷勉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晓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二被告人均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楷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晓彦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赌资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泽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