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与曹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曹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288号原告: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南城街南侧铜锣湾花园8-1-1901。法定代表人:李军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锁,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宝林,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中卫,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9元,由原告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霍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