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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53李阳与娄烦县孔家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建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阳,娄烦县孔家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尹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53号申请人:李阳,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娄烦县孔家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烦县盖家庄乡孔家峪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36604001223。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建,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尹艳萍,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李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李建、尹艳萍的持股信息。担保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尹艳萍在娄烦县孔家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