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5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施修永诉被告许昌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修永,许昌县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5747号之一原告:施修永,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超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国亭,该医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修永与被告许昌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修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施修永负担。审 判 长 王磊华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斐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