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金科与杨志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科,男,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正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5)正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