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魏兵、王力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魏兵,王力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4049号原告:张伟,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仁寿县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魏兵,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力勤,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伟诉被告魏兵、王力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案。原告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本案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