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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魏兵、王力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魏兵,王力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4049号原告:张伟,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仁寿县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魏兵,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力勤,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伟诉被告魏兵、王力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案。原告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本案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