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明华与被告徐霖、李佳聪、李剑峰、张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华,徐霖,李佳聪,李剑峰,张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142号原告:郭明华。委托代理人:王婧,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徐霖。被告:李佳聪。被告:李剑峰。被告:张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华与被告徐霖、李佳聪、李剑峰、张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郭明华承担。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