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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盛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舟山平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盛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舟山平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盛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前城41幢101室。负责人:高琳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伟荣,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平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20000室。法定代表人:吴丁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永福,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系被上诉人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金华市盛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平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盛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盛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市盛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华市盛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佳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