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素兰与孙庆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兰,孙庆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28号原告:张素兰,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孙庆环,女,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素兰与被告孙庆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素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90元,由原告张素兰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