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富平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620号原告:王富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7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八路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58W301。负责人:于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夫军,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王富平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判长王充飞审 判 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