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园与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园,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614号原告:张园,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萧县,组织机构代码152467304。法定代表人:满孝敏,职务经理。原告张园与被告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张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张园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