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科然与被执行人徐彩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科然,徐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沈科然,男,2008年0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彩云,女,1986年07月26日出生。沈科然与徐彩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少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彩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彩云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