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姜某某,女,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