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聂燕玲诉吴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燕玲,吴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聂燕玲。被执行人吴崇。上列申请执行人聂燕玲与被执行人吴崇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崇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