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季淑珍诉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淑珍,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89号申请执行人季淑珍,女,1950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田君磊,董事长。季淑珍诉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季淑珍借款本金268.800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季淑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阳市丰隆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