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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高传华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4761号被执行人:高传华,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高传华危险驾驶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房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