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高传华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4761号被执行人:高传华,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高传华危险驾驶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房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