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宏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宏洋,吴远青,黄金明,谢正荣,黄发继,黄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559-1号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施宏洋,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吴远青,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施宏洋之妻。被申请人:黄金明,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谢正荣,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金明之妻。被申请人:黄发继,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黄洋,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宏洋、吴远青、黄金明、谢正荣、黄发继、黄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黄发继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13栋1××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号为襄州区国用(2013)第410125662号,地号为2-37]的处分权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黄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鱼梁洲怡景花园5幢1单元1层右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及位于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阳国用(2012)第372008018-19号,地号为20-8-2]的处分权予以冻结;3、对被申请人黄金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东街集锦巷34号1幢1单元7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及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东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05)第310456020-1号,地号为4-56-20ˉ1]的处分权予以冻结;4、对被申请人施宏洋、吴远青、黄金明、谢正荣、黄发继、黄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发继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华中光彩大市场13栋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州区国用(2013)第410125662号,地号为2-37]的处分权;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洋位于襄阳市鱼梁洲怡景花园5幢1单元1层右室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及位于襄阳市鱼梁洲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阳国用(2012)第372008018-19号,地号为20-8-2]的处分权;三、冻结被申请人黄金明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东街集锦巷34号1幢1单元7层3室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及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东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05)第310456020-1号,地号为4-56-20ˉ1]的处分权;四、冻结被申请人施宏洋、吴远青、黄金明、谢正荣、黄发继、黄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以上不动产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正峰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钱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