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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1394赵建刚与海门市海永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刚,海门市海永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394号原告:赵建刚,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健,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海永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424512-1),住所地海门市海永镇海长路68号。法定代表人:顾健,镇长。原告赵建刚与被告海门市海永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赵建刚于2017年4月20日以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建刚负担。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也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