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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59号原告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路陵阳花园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71054-8。法定代表人牟来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文悦芳,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平,女,生于1981年11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川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利琴人民陪审员  刘良荣人民陪审员  雷 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艾晶晶书 记 员  王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