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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贠忠、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贠忠,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民终2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贠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徐洪波,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贠忠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原告南关村委会与被告贠忠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三屯营镇本村地名为“车子眼”的15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费每年15000元,租金采取上缴金,于每年1月份交付当年租金,于合同签订后交付15000元地力恢复费,2007年1月份交付15000元地力恢复费。协议签订后及履行中,原告将租赁土地交付给被告贠忠使用,被告向原告交纳2006年至2009年土地租赁费和第一笔地力恢复费15000元。2010年10月13日,原告与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将被告租赁的15亩土地中的4.73亩租赁给河北津西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自2010年10月13日开始,被告租赁土地亩数变更为10.27亩,每亩租金变更为1000元。被告交纳了2011年至2013年的土地租赁费,2010年、2014年至2016年土地租赁费至今未交纳。被告共拖欠土地租赁费41080元,地力恢复费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南关村委会与被告贠忠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履行。被告拖欠原告土地租赁费41080元、地力恢复费15000元的事实清楚,至今未付,属违约行为。因被告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不欠2010年土地租赁费和2007年应交纳的15000元地力恢复费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的理由,属意思自治,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损失应参照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一、解除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贠忠于2005年10月份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二、被告贠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2010年及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土地租赁费人民币41080元及2007年1月应交纳的地力恢复费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贠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清走租赁范围内土地上附着物和物品,将租赁10.27亩土地返还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贠忠承担。判后,贠忠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二组村民代表2014年底开始向上诉人催要租金,一直到起诉前被上诉人始终没有提过上诉人拖欠2010年以前费用的情况,这说明2010年以前双方没有任何纠纷,上诉人不拖欠2010年租赁费和地力恢复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在一审诉讼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交付2010年租赁费和地力恢复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2005年10月,上诉人贠忠与被上诉人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将租赁地交付上诉人使用,上诉人也交纳了部分租金,上诉人理应支付所欠租金。上诉人虽主张已交纳2010年租金及地力恢复费,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之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上诉人贠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波审 判 员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