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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程永明与王清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明,王清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14号原告程永明,农民。被告王清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明诉被告王清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程永明负担。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