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程永明与王清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明,王清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14号原告程永明,农民。被告王清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明诉被告王清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程永明负担。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