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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治金、李正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金,李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王治金,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正平,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治金与被执行人李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平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执527号执行案件,即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