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与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298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简称“上海农商银行平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黄逸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龙发。原告上海农商银行平安支行与被告上海龙富木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商银行平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350元,减半收取计91,175元,由原告上海农商银行平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