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4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平、程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平,程素娟,张洪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4646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仙居县农村信用社),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姝璇,信用社信贷员。被告:赵建平,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程素娟,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洪香,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社与被告赵建平、程素娟、张洪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赵建平、程素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9日前为20833.35元,后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洪香对被告赵建平、程素娟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朱姝璇和被告张洪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平、程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9日,被告赵建平由被告张洪香担保与原告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赵建平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合同期二年,被告程素娟在共同债务承担书上签字确认,本笔债务系被告赵建平、程素娟的共同债务。2015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赵建平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0.98%,借款期限至2016年9月10日。被告张洪香对被告赵建平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后,被告赵建平、程素娟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至2016年12月9日,已欠利息20833.3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建平、程素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9日前为20833.35元,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支付的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洪香对被告赵建平、程素娟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13元,由被告赵建平、程素娟、张洪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妙芳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人民陪审员 张月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潇奕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