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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庄玉娣、苗宇倩、袁玉凤与陈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玉娣,苗宇倩,袁玉凤,陈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832号原告:庄玉娣,女,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苗宇倩,女,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袁玉凤,女,1950年9月1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陈庆华,男,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27号。负责人:陆晓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玉娣、苗玉倩、袁玉凤诉被告陈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庄玉娣、苗玉倩、袁玉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庄玉娣、苗玉倩、袁玉凤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玉娣、苗玉倩、袁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苗玉倩、袁玉凤负担。审判员  刘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