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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5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莱州市宏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