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富智鼎鑫股权投资企业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富智鼎鑫股权投资企业,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财保6号之一复议人: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沿海赛洛城2008号-沿海赛洛城商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李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熊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昆山富智鼎鑫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苏州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国家金融大厦****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亚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4期8-2-502。法定代表人:熊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院1、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民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空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富智鼎鑫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被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由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担保人熊志强分别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鄂019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复议人沿海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复议人沿海公司复议称申请人蓝空建筑公司所提供的担保物中,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6)字第751号)的土地性质为划拨,且已于2016年1月5日办理分割登记;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悟林证字(2004)第006530号)作为担保未取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未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无法确认价值,不能满足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相当于保全金额的担保物的法律规定,故请求裁定撤销(2017)鄂019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的查封冻结措施。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蓝空建筑公司补充提供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及单号为AWUHC04Z0117Q000039W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人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郑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