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2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朝阳二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成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心诚,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泽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造价数额等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81元,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1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红云审 判 员 李红芬代理审判员 张俊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