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淳熙、孙蕾与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淳熙,孙蕾,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228号原告王淳熙,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孙蕾,女,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B331室)。法定代表人宋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淳熙、孙蕾诉被告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淳熙、孙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8元,由原告王淳熙、孙蕾共同负担。审判员 史华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吴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