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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620连云港永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万信善、宋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永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万信善,宋忠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620号原告:连云港永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黄沙坨社区机关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东,董事长。被告:万信善,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宋忠光,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永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万信善、宋忠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永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永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连云港永东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