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世鄘与被告刘鹏、杨伟军、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鄘,刘鹏,杨伟军,刘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80号原告:刘世鄘,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刘鹏,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杨伟军,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刘永平,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鄘诉被告刘鹏、杨伟军、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鄘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鄘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刘世鄘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巾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