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4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薛成春诉普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春,普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492号原告:薛成春,女,1973年1月5日生,现住景谷县。被告:普正明,男,1986年10月25日生,现在外务工。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成春诉被告普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成春于当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成春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薛成春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8.00元,本院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