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7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麻山区东胜煤矿申请执行张新民购销合同结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麻山区东胜煤矿,张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7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麻山区东胜煤矿。被执行人张新民,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鸡西市麻山区东胜煤矿申请执行张新民购销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