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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会与张小娟、魏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张小娟,魏国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159号原告:刘会,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下花园区。被告:张小娟,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下花园区。被告:魏国柱,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下花园区。刘会与张小娟、魏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刘会负担。审判员  李汐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