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门彦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73号被执行人:门彦兵,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门彦兵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门彦兵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门彦兵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也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门彦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门彦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41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门彦兵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门彦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兴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