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蒋林静与张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静,张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319号原告:蒋林静,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露,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灵燕,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华燕,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林静诉被告张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至2016年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分别口头约定1.8%至2.4%不等的月利息,2016年5月开始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还款、以房抵债等形式偿还了部分借款。2016年10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三张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610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还40万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偿还70万元,剩余500万元于一年内还清,双方约定了1.3%的月利息。后被告仅偿还了25万元,且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灵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故应当根据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灵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张灵燕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亦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建 华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更多数据: